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633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愛姵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姵妮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積欠原告新
臺幣(下同)428,884元,被告等於94年10月14日與原告簽
署債務清償恊議書,渠等同意承擔訴外人姵妮絲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之債務,並交付4紙支票予原告,以為清償。詎被告
僅支付第1期款項105,315元,其餘款項均未依約給付,屢經
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之債務清償恊議書,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清償恊議書、支票及其退
票理由單各3紙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債務清償恊議書,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300元
合 計 3,830元
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