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被告山多利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丙○○、山多利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186號),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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