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告 王淑芬
被告 王際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
法官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告 王淑芬
被告 王際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
法官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