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告 王淑芬

被告 王際平

陳建閣

邱慧娟

劉家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

法官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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