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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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方迋栩 (原名 方晨豪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彭蜀方

附件:(年份均為民國;幣別均為新臺幣)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之南山人壽保單之保單價值,並提出證明。

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如聲請人有其他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⒋聲請人與債權人 方進欽 (聲請人父親)、 張榭弼 之間債權債務證明。

⒌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程序中,具狀陳報聲請人向其申請租用行動電話共2門號,正常使用中,暫不列入債權(本院南司消債調字卷第81頁),聲請人應說明是否積欠該債務,並提出證明。

⒍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程序中,具狀陳報其對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機車設定動產抵押登記,尚餘170,660元自111年5月27日起計算之利息(本院南司消債調字卷第93-101頁),聲請人應陳報該債權是否為有擔保債權,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⒎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⒏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於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應提出最近三個月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⒐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總計為20,724元(支出項目為餐費9,000元、衣服費600元、水電瓦斯費3,000‬元、交通費1,200‬元、電信費900元、勞健保費1,839‬元、福利金及退休金提列2,885‬元、雜支1,300‬元,不包含債務支出及扶養費支出),已逾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就衣服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信費之支出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⒑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⒒聲請人應說明其父母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應將父母借款子女、他人之金額列入財產狀況)、給付扶養費之必要性(父母均未達強制退休年齡),並提出父母財產及收入狀況、扶養必要性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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