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018號聲請人 陳建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志文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黃志文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黃志文之各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