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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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48號原告 蔡孟吟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
趙連泰 律師被告百齡學士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美蓮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曾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前次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關於所稱「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以鑑定報告書第九點鑑定結果(第5至8頁)為據,惟鑑定報告書第5至8頁列有鑑定機關以表格評估之修復漏水問題所需必要費用,亦有就原告所提「威峻防水測漏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估價單」表示可行且費用符合市場行情,故原告更正後聲明所指以「鑑定報告書第九點鑑定結果(第5至8頁)」之內容究竟係指何者,即有未明,有待原告釐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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