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6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曉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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