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同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同順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笫12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瑋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