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信義新城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陳有鵬 被告 蘇清 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65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