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
吳賢明 律師 王進勝 律師被告甲○○被告三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慧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