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634號異議人甲○○
號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乙○○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