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銘輪汽車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10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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