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間民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