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金準 (原名:俞黃金準)、 俞建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查拍賣受償金額依民法第32
3前段規定,於抵充利息後,應充本金,故按分配表所示受償金額計算,本件債權本金餘額應為新台幣816,905元。又若當事人間另有抵充順序約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金準(原名:俞黃金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俞建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