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21號聲請人 袁慧齡 (即 袁伯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60││├──┼───────────────┼──────────────┼────┼───┼────┼───┤│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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