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16號聲請人 溫洪強溫綺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1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金滿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3003.9││││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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