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 韓祖良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彭淑嬌
吳晏萱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一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02年度簡字第21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因認本件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民國103年12月1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2項規定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09年11月20日作成釋字第797號解釋,並於同日公布,有司法院109年11月20日院臺大二字第1090033408號函在卷可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據首開說明,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