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1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原告與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
┌─┬──────┬──────┬─────┐│編│原告│請求金額│應徵金額││號││(新臺幣)│(新臺幣)│├─┼──────┼──────┼─────┤│⒈│第一產物保險│2,842,111元│29,215元│││股份有限公司│││├─┼──────┼──────┼─────┤│⒉│富邦產物保險│2,387,381元│24,661元│││股份有限公司│││├─┼──────┼──────┼─────┤│⒊│新光產物保險│2,046,327元│21,295元│││股份有限公司│││├─┼──────┼──────┼─────┤│⒋│兆豐產物保險│1,136,848元│12,286元│││股份有限公司│││├─┼──────┼──────┼─────┤│⒌│泰安產物保險│1,136,848元│12,286元│││股份有限公司│││├─┼──────┼──────┼─────┤│⒍│國泰世紀產物│1,023,164元│11,197元│││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⒎│臺灣產物保險│454,739元│4,960元│││股份有限公司│││├─┼──────┼──────┼─────┤│⒏│新安東京海上│341,055元│3,750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11,368,473元│119,650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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