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307號聲請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姓名。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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