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六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6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曾小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