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1、2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犯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2編號1、2所示之罪定期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1及附表2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