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51號聲請人 符孝衛 即億誠國際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符孝衛上列聲請人與 李建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億誠國際汽車商行為獨資商號,故請將聲請人名稱更正為「符孝衛即億誠國際汽車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