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朱彥宇 被告 張泰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訴字第86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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