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李春嬌
送達代收人 蔡鎮隆 律師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A室被告 王俊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易字第22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28號被告王俊勝、 王煜超 被訴傷害等之刑
事案件,被告王俊勝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訴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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