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36號原告 陳玉枝 被告 林明婷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表明訴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所依據之法律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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