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債權人甲00000000.債務人易來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