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31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理,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曾鴻文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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