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 菖宏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修 聲請人萬中砂石行法定代理人 張友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97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發還萬中砂石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發還菖宏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一100年3月25日聲請狀所載。
二、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且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亦得請求發還保管,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萬中砂石行及菖宏營造有限公司聲請發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上開扣押物品經查與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97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無關,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世民檢察官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附表一、所有人萬中砂石行┌──┬─────────────────┬─────────────┐│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及地點│備註│├──┼─────────────────┼─────────────┤│1.│「萬中」內帳1本(內有資產負債表、│99年度大型字第254號編號50│││公司損益表)││└──┴─────────────────┴─────────────┘附表二、所有人菖宏營造有限公司┌──┬─────────────────┬─────────────┐│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及地點│備註│├──┼─────────────────┼─────────────┤│1.│ 正晟 彰化銀行支票簿1本(0000000至│99年度大型字第254號編號51│││0000000)││├──┼─────────────────┼─────────────┤│2.│存摺5本(含菖宏2本、僑泰開發1本、│99年度大型字第254號編號52│││正晟李博修1本、 立晟 李博修1本)││├──┼─────────────────┼─────────────┤│3.│菖宏彰化商業銀行支票簿1本(0000000│99年度大型字第254號編號53│││至0000000)││├──┼─────────────────┼─────────────┤│4.│僑泰開發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支票簿│99年度大型字第254號編號55│││1本(000000至0000000)││├──┼─────────────────┼─────────────┤│5.│菖宏營造彰化銀行東勢分行(支票存款│99年度大型字第254號編號62│││,含電子化轉帳交易)往來對帳單10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