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志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志雄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6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竊盜(8罪)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956號、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154號(2罪)、107年度易字第670號(2罪)、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59號(3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6月、4月、4月、4月、4月、4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受刑人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85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已於107年6月12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3888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5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4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