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530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鄭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221,882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2│26,868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3│138,432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4│55,138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5│46,286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6│77,237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7│29,278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8│224,805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9│49,827元│民國95年4月10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