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原告 蔡維洲 被告 王綋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訴字第404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