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著訴字第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著訴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2108年度行著訴字第6號3原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56代表人練台生(董事長)78原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91011代表人顏瓊章(董事長)1213共同14訴訟代理人蔡順雄律師15陳怡妃律師16徐胤真律師17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81920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21參加人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2223代表人李春祥(董事長)2425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參26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27主文1信股1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理由3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4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5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6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7二、參加人於民國107年3月9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8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5項規定,公告「卡拉OK、KTV概括9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原10告等對系爭使用報酬率有異議,分別於同年月27日、28日依集11管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檢附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及相關12附件向被告申請審議;另有其他利用人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13用人協會、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等業者亦對系爭使用報酬14率有異議,依法分別向被告申請審議。案經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155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4月27日將受理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16之事項公告於其網站,復有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業者17申請參加本件費率審議。之後被告於邀集參加人及利用人等(18包含原告等)進行意見交流、提供相關利用情形資料後,依集19管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分別於同年10月31日、12月1920日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下稱著審會),就系爭使用21報酬率審議事項進行諮詢及決議,並先以108年3月18日智著22字第10816002410號函審議決定「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23酬率」,復於同年月19日召開著審會針對「KTV業者之費率」24部分續行諮詢及決議。其後,被告參酌前揭著審會決議、參加25人及原告等其他利用人之意見、其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費26率、參加人管理著作數量及利用人利用參加人管理著作之情形27等因素,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以同年月27日智著21字第10816003630號函審議決定「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2率」為「(一)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3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4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
5: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未稅),大廳以一包6廂計。(二)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三)單曲授權(7限能依集管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8依據之利用人):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9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10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11):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下稱原12處分)。原告等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同年913月4日經訴字第10806311680號決定駁回,原告等再向本院提起14行政訴訟。
15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權16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17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18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1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20審判長法官蔡惠如21法官何若薇22法官杜惠錦2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4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5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26書記官林佳蘋3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