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移調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調解筆錄
聲請人 黃琳
相對人 王彧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4號就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翁健剛書記官鄭雨涵通譯楊詩妤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黃琳
相對人王彧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已於庭前現金給付。
㈡聲請人對王彧之其餘請求拋棄(不拋棄對其餘侵權者之請求
。)㈢相對人亦拋棄對聲請人之請求。
㈣程序所需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黃琳
相對人 王彧中 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鄭雨涵
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