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郭俊毅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僅就債權本金部分繳納執行費,未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開始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聲請執行前之孳息、違約金等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3元。經本院於113年1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送達,有訴訟文書受達結果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