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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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毒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震群
籍設住○○市○○區○○路000巷0號(桃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震群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依法向本院聲請裁定令被告陳震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屬聲請人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此部分判斷並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情事,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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