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640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涂志翔

被告 張珮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張佩芸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珮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王帆芝

本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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