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3550號債權人 張泰昌 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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