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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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卯○○
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二○五五號),暨同署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卯○○、酉○○○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卯○○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卯○○與酉○○○均無正當職業,其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相互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起,迄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止,由卯○○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裝卯○○所購買,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客觀上可資為凶器之竊盜工具一批,由卯○○單獨或偕同酉○○○,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及犯罪方法竊取乙○○等人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得手後將贓物載回其等位於嘉義市○○里○○街○○○巷○○○號之租屋處藏放並加以整修,再由卯○○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或單獨,或偕同酉○○○,載往雲林縣水林鄉道路某處,以新台幣一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之價格,將其等所竊得之贓物出售予不知情之 陳金樹 、 林喜生 、 李山海 、 王作 、楊 李彩敏 、 蔡聰警 、 楊玉麟 、 李金球 、 李鄭鶯 等人( 均業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及同年四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二○一五及二二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牟利,得款後即將上開款項朋分花用,卯○○與酉○○○二人均恃前開竊盜所得為生。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許,經警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前揭卯○○與酉○○○之租屋處搜索查獲,並扣得卯○○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之物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十一所示之物。
二、經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在(一)雲林縣○○鄉○○村○鄰○○路○○○號林喜生住處,查獲佳農牌鐵羊耕耘機一台(二)雲林縣水林鄉順興村一鄰二十一之三號陳金樹住處後方舊屋之涼亭內,查獲三菱牌鐵羊耕耘機一台(三)雲林縣○○鄉○○村○鄰○○路○○○號李山海住處,查獲農用背式灑藥器一台(四)雲林縣水林鄉大溝村六鄰九十九之七號王作住處,查獲力虎牌中耕機一台(五)雲林縣水林鄉尖山村五鄰三十九號 楊李彩敏 住處後面農舍,查獲鐵羊耕耘機一台(六)雲林縣○○鄉○○村○鄰○○路○○號蔡聰警住處,查獲力虎牌鐵羊耕耘機(已由己○○領回)一台;又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在(一)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三鄰二十八號楊玉麟住處,查獲共立牌肥料噴霧器(已由午○○領回)一台(二)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十一鄰九之五號李金球住處旁之空豬舍內,查獲共立牌肥料噴霧器(已由巳○○領回)、農豐牌小型耕耘機各一台(三)雲林縣○○鄉○○村○鄰○○路十八之七號李鄭鶯住處,查獲共立牌肥料噴霧器(已由午○○領回)、川島牌農藥噴霧器各一台。
三、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卯○○對於右揭事實除被告酉○○○所涉之竊盜犯行外,其餘事實均供認不諱,核與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訊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陳金樹、林喜生、李山海、王作、楊李彩敏、蔡聰警、楊玉麟、李金球、李鄭鶯分別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有查獲時所拍攝之照片十二幀、贓物認領保管單九紙、被害報告單十七紙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扣案足資佐證,堪認被告卯○○上揭自白為真實,足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酉○○○固不否認有於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二十、二十一、二十三、
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之犯罪時間及犯罪地點,與卯○○共同前往及有與卯○○共同出售中耕機等物予陳金樹等人,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之犯罪時間,伊當時身體不舒服在車上睡覺,卯○○行竊伊均不知情云云。然查,被告酉○○○如何於被告卯○○於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之犯罪時間下手行竊時在旁把風等情,業據被告卯○○於警訊時供稱:「被警方查獲之物,:::是我(即卯○○)獨自或有時與朋友酉○○○共同四處行竊得來的」、「:::是我(即卯○○)與酉○○○於一年內迄今分別在二林、西螺、鹿草、牛桃灣等地竊得來的」、「如見行竊物品在屋外或路邊時,就帶同女友酉○○○一同前往,由 蘇女 在旁把風,我(即卯○○)動手行竊」(分別見嘉朴警三字第一八○九號警卷第一頁背面、第二頁正面及第三頁正面)、又於偵查中供陳:「(問:跟誰一起去偷竊?)酉○○○,她跟我一起去偷,由我下手偷竊,我開車載她去,她在車上等我偷到手,將東西搬到車上,二人再一起離開」、「(問:你偷了六部耕耘機,酉○○○都有一起去?)其中三部她跟我一起去」、「(問:什麼地點酉○○○有一起去偷?)朴子市牛桃灣偷了二部,民雄鄉偷一部酉○○○有一起去偷」(分別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號卷第十五頁背面、第十六頁正面),復於本院初訊時供述:「我(即卯○○)跟酉○○○一起行竊五次(即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所示),其餘皆為我自行去犯」(見本院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訊問筆錄)等語明確,參以被告二人同居已二、三年之久,業據被告卯○○供陳在卷,其所供自無枉加攀誣之理,其雖於本院審理時改稱:酉○○○於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二十、
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之犯罪時間雖均與伊同去,但她因受傷坐在車上等,均係由伊自行竊取云云,然此與前揭所供情節不符,顯係事後故為迴護被告酉○○○之詞,委無可採;況被告酉○○○既於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二
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之犯罪時間及犯罪地點與被告卯○○共同前往,則對被告卯○○將竊得之贓物搬運上車,何得諉為不知;再者,被告卯○○與酉○○○均自承將所賣得之款項共同花用,且被告二人既已同居,被告酉○○○亦知被告卯○○無正當職業,其對彼此之財務狀況及運用自當熟稔,則何以上開租屋處平白無故出現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十一所示之物仍不聞不問,而與被告卯○○將所賣得之款項共同花用並以之為生活之資,顯與常情有違;又被告酉○○○確知被告卯○○行竊及其所有之延安醫院及祐生醫院之藥袋二個遺留於被害人午○○住處 農田 附近等情,亦據被告卯○○於本院訊問時(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訊問筆錄)供承及午○○於警訊中證述屬實,足見被告卯○○於警訊時、偵查中及本院初訊時所供非虛,益證被告酉○○○所辯稱其均在車上,不知被告卯○○去行竊云云,顯係避重就輕之詞,實無可採,是被告酉○○○對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之犯罪事實,確與被告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綜上所述,被告酉○○○事後空言否認犯行,委不可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卯○○、酉○○○二人,均無其他正當職業,短短一、二年間,犯下多件竊盜犯行,足見其等均以犯竊盜罪之所得為其經濟來源,並以資營生為業,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其二人對於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所示竊盜犯行之實施,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八所示之犯行,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此部分與其起訴論罪部分,有單純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卯○○短短一、二年間犯竊案計達二十幾件之多,顯見係以竊盜為常業已如前述,若不施以強制工作,實難矯正其犯罪習慣,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被告卯○○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雖據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為其行竊所用之工具,惟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確係被告卯○○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其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藥袋二個,雖屬被告酉○○○所有,惟並非供本件竊盜所用之物,本院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呂權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犯罪│犯罪│犯罪│竊得財物│被害人│犯罪方法││號│行為人│時間│地點│(數量)│││├─┼───┼────┼────┼──────┼───┼────────┤││卯○○│八十八年│嘉義縣義│農豐牌小型耕│乙○○│(一)見被害人倉││││三月間│竹鄉溪洲│耘機一台、抽││庫鐵門上鎖,被告││一│││ 村溪洲小 │水馬達機一台││卯○○即以鐵鎚敲│││││段農舍倉│、大順牌播種││擊釘耙撬開鐵門成│││││庫內│機一台││空隙,再以千斤頂│├─┼───┼────┼────┼──────┼───┤頂開鐵門侵入行竊│││卯○○│八十八年│嘉義縣義│農豐牌小型耕│丑○○│。││││三月間│竹鄉溪洲│耘機一台、農││(二)見被害人門││二│││村溪洲小│豐牌高壓農藥││窗上鎖,被告 郭玉 │││││段農舍倉│噴霧機一台、││憑即以起子、活動│││││庫內│川崎牌農藥噴││板手撬開門窗侵入││││││霧器一台││行竊。│├─┼───┼────┼────┼──────┼───┤(三)見被害人之│││卯○○│八十八年│嘉義縣義│展豐牌小型耕│甲○○│物置於屋外或路邊│││ 蘇廖碧 │三月間│竹鄉中平│耘機一台、播││,被告卯○○即夥││三│珠││村五厝段│種機一台、共││同被告酉○○○前│││││農舍倉庫│立牌農藥噴霧││往,由被告蘇廖碧│││││內│器一台、 鐵涼 ││珠在車上把風,被││││││椅一具││告卯○○下手行竊│├─┼───┼────┼────┼──────┼───┤。│││卯○○│八十八年│嘉義縣朴│力虎牌中耕機│午○○│(四)被告卯○○│││蘇廖碧│五月二日│子市 梅華 │一台、共立牌││用木棍打破被害人││四│珠││里農田旁│肥料噴霧機二││之門窗進入行竊。│││││之鐵皮屋│台、農藥一批│││││││農舍│、充電機一台│││├─┼───┼────┼────┼──────┼───┤│││卯○○│八十八年│嘉義縣義│農豐牌高壓農│丑○○│││││六月間│竹鄉溪洲│藥噴霧機一台││││五│││村溪洲小││││││││段農舍倉││││││││庫內││││├─┼───┼────┼────┼──────┼───┤│││卯○○│八十八年│嘉義縣鹿│力虎牌小型耕│壬○○│││││六月間│草鄉竹山│耘機一台││││六│││村一鄰一││││││││○五號前││││││││倉庫內││││├─┼───┼────┼────┼──────┼───┤│││卯○○│八十八年│嘉義縣朴│三菱牌農藥噴│巳○○│││││八、九月│ 子市梅華 │霧器一台、高││││││間│里九十二│壓引擎抽水機││││七│││之十號農│一台、共立牌│││││││舍倉庫內│肥料噴霧器一││││││││台、手搖農藥││││││││噴霧桶一台、││││││││水龜二台│││├─┼───┼────┼────┼──────┼───┤│││卯○○│八十八年│嘉義縣義│大順牌小型耕│申○○│││││九月間│竹鄉五厝│耘機一台││││八│││村五厝段││││││││農舍倉庫││││││││內││││├─┼───┼────┼────┼──────┼───┤│││卯○○│八十八年│嘉義縣鹿│力虎牌小型耕│戊○○│││││九月間│草鄉光潭│耘機一台││││九│││村下潭二││││││││六四之一││││││││號對面空││││││││寮內││││├─┼───┼────┼────┼──────┼───┤│││卯○○│八十八年│嘉義縣鹿│力虎牌小型耕│癸○○│││││九月間│草鄉光潭│耘機一台││││十│││村下潭一││││││││九二號旁││││││││空地││││├─┼───┼────┼────┼──────┼───┤│││卯○○│八十八年│嘉義縣鹿│力虎牌小型耕│丙○○│││││九月間│草鄉下潭│耘機一台、切││││十│││村下潭段│割機一台、研││││一│││農地之農│磨機一台、水│││││││舍倉庫內│泥電動絞拌機││││││││一台、油壓剪││││││││一支│││├─┼───┼────┼────┼──────┼───┤│││卯○○│八十八年│嘉義縣義│農豐牌小型耕│ 謝陳金 │││十││九月間│竹鄉東光│耘機一台│霞│││二│││村六十五││││││││之二號前││││├─┼───┼────┼────┼──────┼───┤│││卯○○│八十八年│嘉義縣鹿│力虎牌小型耕│丁○○│││十││九月中旬│草鄉光潭│耘機一台││││三│││村下潭二││││││││三二之一││││││││號││││├─┼───┼────┼────┼──────┼───┤│││卯○○│八十八年│嘉義縣朴│共立牌肥料噴│ 陳林玉 │││十││十月間│子市梅華│霧器一台│春│││四│││里七鄰四││││││││十七號旁││││││││倉庫內││││├─┼───┼────┼────┼──────┼───┤│││卯○○│八十八年│雲林縣水│ROBIN牌│寅○○│││││十月底│林鄉海埔│鐵羊耕耘機一││││十│││村十三鄰│台││││五│││海埔九十││││││││六號旁車││││││││庫││││├─┼───┼────┼────┼──────┼───┤│││卯○○│八十八年│嘉義縣鹿│力虎牌小型耕│未○○│││十││十一月間│草鄉光潭│耘機一台││││六│││村南營廟││││││││旁倉庫內││││├─┼───┼────┼────┼──────┼───┤│││卯○○│八十八年│嘉義縣鹿│力虎牌中耕機│辰○○│││十││十一月中│草鄉碧潭│一台││││七││旬│村一二七││││││││之一號旁││││││││農舍││││├─┼───┼────┼────┼──────┼───┤│││卯○○│八十八年│嘉義縣朴│川島牌農藥噴│庚○○│││││十二月間│子市松梅│霧器一台、國││││十│││ 里松梅 重│光牌手搖農藥││││八│││劃區農寮│噴霧桶二台、│││││││內│鋤頭一支、齊││││││││頭鏟子一支│││├─┼───┼────┼────┼──────┼───┤│││卯○○│八十八年│嘉義縣義│大順牌小型耕│ 薛萬褔 │││十││十二月間│竹鄉東光│耘機一台││││九│││村溪洲段││││││││農田││││├─┼───┼────┼────┼──────┼───┤│││卯○○│八十九年│嘉義縣鹿│元山牌肥料噴│子○○│││二│蘇廖碧│一月間│草鄉碧潭│霧器一台││││十│珠││村一一八││││││││號前倉庫││││││││內││││├─┼───┼────┼────┼──────┼───┤││二│卯○○│八十九年│嘉義縣鹿│元山牌肥料噴│辛○○│││十│蘇廖碧│一月間│草鄉碧潭│霧器一台││││一│珠││村一六二││││││││號之一││││├─┼───┼────┼────┼──────┼───┤│││卯○○│八十九年│嘉義縣新│黃色毛巾四十│ 曾李麗 │││二││二月初│港鄉 南崙 │條│華│││十│││村一三三│││││二│││之一號美││││││││髮店前││││├─┼───┼────┼────┼──────┼───┤│││卯○○│八十九年│嘉義縣鹿│力虎牌中耘機│己○○│││二│蘇廖碧│三月初某│草鄉下潭│一台、播種機││││十│珠│日晚上│村二鄰十│一台、農機犁││││三│││七號旁倉│頭一支│││││││庫內││││├─┼───┼────┼────┼──────┼───┤│││卯○○│八十九年│嘉義縣朴│噴霧器三台、│午○○││││蘇廖碧│三月十三│子市梅華│抽水機一台、││││二│珠│日凌晨四│里農田旁│高速磨平機一││││十││時許│之鐵皮屋│台、空壓螺絲││││四│││農舍│鬆緊機一台、││││││││手提砂輪機二││││││││台、│││├─┼───┼────┼────┼──────┼───┤│││卯○○│八十九年│嘉義縣民│大順牌中耕機│ 劉裕擇 │││二│蘇廖碧│三月十九│ 雄鄉興中 │一台││││十│珠│日晚上│ 村義橋地 │││││五│││號五九三││││││││號農地││││└─┴───┴────┴────┴──────┴───┴────────┘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千斤頂│一支│被告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二│釘耙│一支│同右││││││├───┼───────────┼─────┼─────────────┤│三│鐵鎚│二支│同右││││││├───┼───────────┼─────┼─────────────┤│四│起子、活動板手│一批│同右││││││└───┴───────────┴─────┴─────────────┘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一│大順牌中耕機│一│台│├───┼───────────────┼───────┼───────┤│二│收錄音機│五│台│├───┼───────────────┼───────┼───────┤│三│砂輪機│一│台│├───┼───────────────┼───────┼───────┤│四│噴霧機座│二│座│├───┼───────────────┼───────┼───────┤│五│瓦斯桶(小)│一│只│├───┼───────────────┼───────┼───────┤│六│抽水機泵│一│只│├───┼───────────────┼───────┼───────┤│七│手提砂輪機│三│台│├───┼───────────────┼───────┼───────┤│八│空壓螺絲鬆緊機│一│台│├───┼───────────────┼───────┼───────┤│九│充電機│一│台│├───┼───────────────┼───────┼───────┤│十│延長線│四│台│├───┼───────────────┼───────┼───────┤│十一│大型鑽土鑽頭│二│支│├───┼───────────────┼───────┼───────┤│十二│皮帶│十三│條│├───┼───────────────┼───────┼───────┤│十三│高速切割機│一│台│├───┼───────────────┼───────┼───────┤│十四│各型剷子│六│支│├───┼───────────────┼───────┼───────┤│十五│噴霧噴頭│三│支│├───┼───────────────┼───────┼───────┤│十六│大型鋼剪│一│支│├───┼───────────────┼───────┼───────┤│十七│農機輪子│四│個│├───┼───────────────┼───────┼───────┤│十八│農機犁頭│三│只│├───┼───────────────┼───────┼───────┤│十九│農機零件│一│批│├───┼───────────────┼───────┼───────┤│二十│噴霧橡膠接頭│十│條│├───┼───────────────┼───────┼───────┤│二十一│起子、鉗子等工具│一│批│├───┼───────────────┼───────┼───────┤│二十二│電線│一│批│├───┼───────────────┼───────┼───────┤│二十三│手推車│一│台│├───┼───────────────┼───────┼───────┤│二十四│泡綿墊│一│塊│├───┼───────────────┼───────┼───────┤│二十五│剪刀│八│支│├───┼───────────────┼───────┼───────┤│二十六│力虎牌中耕機│一│台│├───┼───────────────┼───────┼───────┤│二十七│佳農牌中耕機│一│台│├───┼───────────────┼───────┼───────┤│二十八│三菱牌中耕機│一│台│├───┼───────────────┼───────┼───────┤│二十九│ROBIN牌中耕機│一│台│├───┼───────────────┼───────┼───────┤│三十│力虎牌中耕機│一│台│├───┼───────────────┼───────┼───────┤│三十一│川島牌噴霧器│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