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 陳白露 法定代理人 林樹桔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被告 陳虹琇 訴訟代理人 杜亦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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