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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