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八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原告起訴狀)
二、被告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依其為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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