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24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柯駟端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固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之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聲請更正意旨略以:本件支付命令之「柯駟端」請求更正為「 柯駟瑞 」等語。
三、查本件支付命令係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當事人暨請求原因事實,經所附之存證信函內容之書面審理而核發之,其原內容經核並無錯誤。聲請人請求更正「柯駟端」為「柯駟瑞」,其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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