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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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六之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勇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孫惠琳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