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3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並於民國91年5月27日以90年度桃簡字第13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92年5月30日戒治期滿,並於92年12月30日執行有期徒刑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4年4月10日下午4時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里南興4之8號旁為警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8支及橡皮管1條。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已於94年8月8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戶役政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各
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