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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