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睿 紘即顧客至上當鋪上列聲請人與 黃瑞桐張天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獨資商號「顧客至上當鋪」及其負責人用印之聲請狀。
二、請 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黃瑞桐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2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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