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耿睿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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