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64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備查函文,
並請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各一份。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