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訴人卯○○
庚○○辰○○己○○
三樓寅○○
三樓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前列五人共同複代理人子○○
癸○○ 簡祥紋 律師視同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甲○○人視同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壬○○視同上訴人丁○○兼訴訟代理戊○○人視同上訴人丑○○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陳秋錦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