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育杰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執聲付字第1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育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3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3月5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